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以下 簡稱“重慶研究院”)分析測試管理,根據重慶研究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分析測試是指重慶研究院承擔的各 類科研項目,在研究過程中,需委托院外或重慶研究院科研公共 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測試、化驗等活動,或依托平臺設備自行開展測試、化驗等活動。
第二章 歸口管理
第三條 科技處負責分析測試支出項目的審批。
第四條 平臺負責對外分析測試的審批。
第五條 中心負責人負責本中心所承擔項目的對外分析測試的審批。
第三章 分析測試申請及審批
第六條 科研項目開展分析測試活動原則上要以項目有到款為前提。
第七條 鼓勵科研項目優先使用重慶研究院平臺共享儀器設備進行分析測試,以下情況可委托院外單位進行測試:院內不 能提供的分析測試項目;相關分析測試設備由于預約量過大,或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完成分析測試項目;院內測試能力不足,不能滿足科研要求。
第八條 分析測試申請。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合同內容,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開展分析測試。院內進行的分析測試,只需在重慶研究院儀器設備預約共享管理平臺或中國科學院儀器設備共享管理平臺進行預約申請。院外進行的分析測試,項目組成員須填寫《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分析測試申請審批表》(附件1)。
第九條 分析測試審批。院外進行的分析測試,項目負責人 在《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分析測試申請審批表》上簽字確認后逐級進行審批。
分析測試單筆費用預算3000 元人民幣以下的,由中心負責人審批;
分析測試單筆費用預算3000元(含)至2萬元人民幣的,由中心負責人、科技處、平臺審批;
分析測試單筆費用預算2萬(含)至10萬元人民幣的,由中心負責人、科技處、平臺、主管院長逐級審批;
分析測試單筆費用預算10萬(含)元人民幣以上的,由中心負責人、科技處、平臺、主管院長、院長逐級審批。
分析測試審批時,各級審批人員要切實履行責任,按照審批重點嚴格把關,簽署意見。
中心負責人審批重點:分析測試內容是否是項目要求內容;分析測試必要性;分析測試預算是否合理;是否同意分析測試。
科技處審批重點:項目經費預算及到賬情況。
平臺審批重點:分析測試項目屬于院內還是院外測試。
第十條 在院外進行的分析測試,預算3000元人民幣(含) 以上的,高等院校、省部屬及以上科研機構和分析測試機構可直 接進行相關分析測試;其他單位須提供營業執照、相關檢測資質、 收費標準、相關測試設備信息等資料,報平臺備案后,方可進行相關分析測試。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一條 分析測試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應當有利于維護重慶研究院的權益。
第十二條 院內進行的分析測試可不簽訂合同,院外進行的 分析測試,原則上2萬元(含)以上須由中心審核簽訂合同作為 后續執行、付款的依據,合同模板可參考《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分析測試合同》(附件2)。
第十三條 在院外進行的分析測試,單筆費用預算2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須提供分析測試報告或結果;
單筆費用預算2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須提供分析測試報告。
分析測試報告需蓋分析測試單位有效章,分析測試結果需蓋分析測試單位有效章或由相關測試人員簽名確認。
第五章 財務報銷
第十四條 分析測試費用報銷由中心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院內分析測試憑平臺出具的《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內部轉賬(收費)單》(附件3)和《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分析測試費用清單》(附件4)進行費用報銷。
第十五條 院外分析測試憑《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 研究院分析測試申請審批表》、分析測試合同(2萬元及以上)、分析測試報告或結果及財務票據進行費用報銷。
第六章 監督和罰則
第十七條 分析測試工作接受重慶研究院紀委及相關紀檢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有關人員必須嚴守紀律、嚴格執行制度和規定程序,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分析測試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相關監督檢查部門檢舉。
第二十條 在分析測試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后處理問題上, 由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 誤,導致重慶研究院義務增加、權利減少或喪失的,重慶研究院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并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平臺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